浅析股东抽逃出资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差异

时间:2024-04-14 作者:杭州法律顾问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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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民事方面:1.对公司返还出资,2.有对其他如实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3.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刑事方面,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构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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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支取投资款的理由是什么?有无合法的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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