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离婚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时间:2024-04-18 作者:杭州法律顾问

构成离婚的条件有:诉讼离婚,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即有证据证明夫妻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判决离婚有以下法定条件:
一、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二、夫妻双方不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商;
三、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四、人民法院报调解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链接: http://www.pindaiba.com/761715.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亳州律师 眉山律师 无锡律师 徐州律师 鹰潭贵溪市律师 鹤岗律师 汉中律师 万安律师 杭州余杭律师 永康市律师 鄞州律师 杭州债务追讨 温州律师网 大连律师 绥化律师 抚州律师 黔南律师 南充律师 六安金安区律师 芜湖无为市律师 桂平市律师 浏阳市律师 昆明五华区律师 大同平城区律师 蒙城县律师 武汉江岸区律师 上蔡县律师 鄂尔多斯律师 济宁律师 临沂律师